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划入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以及各种自然资源,均按照本管理办法管理。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拐点坐标以及县政府组织的勘界立标为准。
第三条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兼具国家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三个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保护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众多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特殊的地质地貌。
第四条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引导全社会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努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五条 采取有利于堵河源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发展政策和措施,将国家批准并发布的《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涵盖的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基础设施、智慧保护区、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等规划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堵河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写并负责实施自然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及智慧保护区、资源保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五)依法打击偷盗、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
(六)负责组织实施区内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濒危物种抢救保护和生境修复工程,维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七)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八)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促进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挖掘和传播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展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保护管理氛围。
第八条 推进堵河源智慧保护区建设。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实现保护区巡护管理、资源保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可持续发展的智能化和智慧化,提升保护区保护和发展的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对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十条 建立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展和改革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及官渡镇、柳林乡人民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解决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官渡镇、柳林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堵河源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生态修复、生态旅游等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工作,并监督项目实施。
(二)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的重大生态环境案件。
(三)县林业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会同堵源管理局积极争取各类资源保护政策和项目,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包括中央基建投资在内的财政资金,保障堵河源自然保护区保护、运行和建设管理等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从严管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滥垦乱占保护地的违法案件。
(六)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户籍管理、治安管理。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植物、畜禽养殖监督管理;支持保护区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生态移民;指导支持所涉乡镇积极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法查处涉农、涉水农产品资源的违法案件。
(八)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利用、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侵占河道、违法采沙的违法案件,监督水电站下泄生态流。
(九)县教育局:负责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青少年儿童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并组织协调堵河源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支持保护区防灭火能力建设。
(十一)官渡镇、柳林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管护队伍,具体管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配合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引导居民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政策,对破坏自然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加大资金投入。将堵河源管理局资源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智慧保护区、森林防灭火、生态修复、野生动物救助、保护设施维护、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和有害生物防治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堵河源自然保护区所涉乡村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移民、社区共建、污染防治,改善居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机构,依法加强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居住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堵河源管理局管理。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堵河源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堵河源管理局。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占耕(林)地建设住房,原有居民要逐步迁出,由官渡镇、柳林乡人民政府结合生态扶贫搬迁等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搬迁后旧房必须拆除实施生态修复。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原居民自有房需改造必须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不得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除正常婚嫁和新出生人口外,保护区以外人口不得迁入自然保护区内。
第十七条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工作,由官渡镇、柳林乡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堵河源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水(风)电、矿产(探矿)、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规划应首先征得堵河源管理局同意,并依法取得有关部门审批。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已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得复垦,禁止在退耕还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内从事乱采滥挖、乱搭滥建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政府统筹中央转移支付、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等资金,分年度对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个体人工林通过赎买等方式,流转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保护造林育林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建立县、堵河源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站和村三级防火网络体系。
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管理工作;堵河源管理局负责区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堵河源管理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建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科学有序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在重点防火期内实行封山管理,加强对智障、精神病、老、幼特殊人群用火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防火,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第二十一条 加强有害生物预防。开展有害生物调查、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做好测报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防治建议。
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引种植物、放生动物,必须事先向堵河源管理局申请,经过科学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必须进行检疫检验,严防疫源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流入。
第二十二条 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内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生态旅游经营实体应在纯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填堵或改变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自然河流水系,核心保护区内所有地下泉眼、瀑布不得开发。
加强对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水库蓄水、泄洪、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引发地质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造成资源损毁、植被破坏,按照“谁破坏谁赔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给予处罚并限期实施生态修复。
第二十五条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依法受到严格保护,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采取改善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措施,鼓励救助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对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特有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
第二十八条 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堵河源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等污染源实行全面管控。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生产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处置,农户畜禽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社区发展与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协议保护和授权管理等方式参与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管理活动。
堵河源管理局与堵河源自然保护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建立社区共管机制,通过联户参与、签订管护协议等形式,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信贷支持等形式,参与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设立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媒体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员和举报制度,对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堵河源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堵河源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堵河源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县政府授权堵河源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堵河源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妨碍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堵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堵河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关于印发〈湖北堵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竹政发〔200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