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生态,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野外用火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将火源带进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进入人员和车辆携带的各类火源主动交保护区管理机构收存,私自携带并隐藏火源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管理保护区内机关、团体、企业及居民生产生活用火,除机关、家庭住所炊事用火外,野外作业、劳作等均不能携带火源,私自携带火源一律没收并依法处罚。
三、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包括:①吸烟、野炊、玩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等娱乐用火;②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炼山、烧灰积肥、烧垃圾等农事用火;③上坟烧烛烧纸、燃放鞭炮、烟花等祭祀用火;④勘察、爆破等施工用火;⑤其它用火。
四、加强监管。堵河源管理局联合所在地乡村在管辖重点区域设立火源管控劝导值守点,加强对保护区居民的宣传、劝导,落实对智力障碍、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和巡查。
五、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除依法处罚外,通报所在单位,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六、奖励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村、管理站报告。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0年3月15 日